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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常识

2018年05月29日 16:06:22 访问量:446 作者:整理:周玉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什么时间通过?

答:1988年9月5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答:1989年5月1日

3、《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

答:《宪法》

4、什么是国家秘密?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5、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

答:“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6、构成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是什么?

答: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7、国家秘密事项在什么情况下解密?

答: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1、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2、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3、在保密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解密。

8、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

答:一是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泄露国家秘密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9、什么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国家秘密的泄露,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国家秘密泄露。

10、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结果。

11、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答: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3、区分密级的标准是什么?

答:“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4、什么是密件?

答: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

15、保密工作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1、科学技术保密;2、经济保密;3、涉外保密;4、宣传报道保密;5、公文保密;6、会议保密;7、政法保密;8、军事军工保密;9、通信中的保密;10、电子计算机保密

16、什么是保密期限?

答:即在国家秘密信息载体上标明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秘密都有时间性,永久保密的是没有的。一项秘密,一旦失去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也就失去了保密的意义。因而在确定密级时,应根据秘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保密期限。超过保密期限不再是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或其下级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加以变更或解除,并在变更或解除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17、解密的条件是什么 ?

答: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有利

18、失泄密的主观因素有哪些?

答:1、失误造成了熟视无睹的新闻泄密;2、违反保密制度,随意公开内部秘密;3、保密观念不强,随身携带秘密载体造成泄密;4、缺乏保密常识,有意无意把秘密泄露出去;5、极少数被拉拢腐蚀的人出卖国家秘密

19、窃密的常用手段有哪些?

答:1、以使馆、商务办事处为据点,以身份掩护其非法窃密活动;2、通过贸易活动、学术交流等场所从事窃密活动;3、从报刊、广播、资料上分析研究合法获取情报,这种方法被国外认为是“最经济、最安全、最可靠、最迅速”的途径;4、以旅游参观为名进行窃密;5、用攻心战术,拉拢、腐蚀、引诱我内部人员出卖秘密情报。

20、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1、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情节较轻处的罚标准是什么?

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的保密义务有哪些规定?

答: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2、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3、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4、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5、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6、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7、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8、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9、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23、涉密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都应属于涉密人员。

24、《保密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保密法》共分五章,即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法律责任和附则。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密法》明确了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即“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2、《保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3、《保密法》规定了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制度;4、《保密法》对我国当时《刑法》的有关条文作重要补充;5、《保密法》规定了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

25、泄露国家秘密指的是哪些行为?

答: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6、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思想麻痹,保密观念淡薄;缺乏保密常识,过失泄密;保密管理措施不严,存在泄密隐患;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技术落后;泄密查处不力。

27、对泄密责任者的处理一般分为哪三种?

答:1、追究刑事责任;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28、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1、国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窃密活动;2、不法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在要害(部位)的盗窃活动;3、对外交往中违规违纪行为;4、言论谈话中的信口开河,无意将涉密信息泄露出来;5、涉密载体(文件、资料、软盘、录音(像)带等)在制作、传递、使用、保存、复印、销毁等环节中违反规章制度;6、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讯设备传递涉密信息;7、使用未采取防泄密技术措施的计算机网络传递、存储、处理涉密信息;8、宣传报道和出版工作中(包括报纸、刊物、书籍、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等)将涉密信息公开的或让不应知悉的人知悉的;9、在科研生产试验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处理涉密信息的;10、在非保密场所商讨涉密事项、召开涉密会议的。

29、窃密的常用手段有哪些?

答:1、以使馆、商务办事处为据点,以合法身份掩护其非法窃密活动;2、通过贸易活动、学术交流等场所从事窃密活动;3、从报刊、广播、资料上分析研究获取情报,这种方法被国外认为是“最经济、最安全、最可靠、最迅速”的途径;4、以旅游参观为名进行窃密;5、用攻心战术,拉拢、腐蚀、引诱我内部人员出卖秘密情报。

30、涉密会议的宣传报道应当注意哪些保密事项?

答:1、对不能公开报道的主要事项或者有关事项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2、凡是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录像片,录音带等都要经会议主办单位或负责会议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3、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为防止会议内容因宣传报道泄密,大型会议可以统一组织新闻发布会。

31、参加涉密会议的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答:1、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会场;2、会议期间需要与会外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得在通信联系中涉及会议秘密;3、会议明确规定不准记录和录音的,不得私自记录和录音,也不准摘录、摘抄秘密文件、资料的内容,更不得擅自复印会议文件、资料;4、允许会议代表带回单位的文件,回单位后应立即交单位保密室登记保存,不得由个人保存会议文件,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返回单位途中,不得办理无关事项,以防文件丢失被盗。

32、保密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1、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2、 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3、 保密与窃密斗争形势的宣传教育;4、 保密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5、 保密先进事迹和泄密案例的宣传教育。

33、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应注意什么?

答: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与我国内或我驻外机构通信联系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34、为什么要在高校中进行保密知识教育?

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各高校与国外组织或外籍人士的交流、合作更加广泛,这同时也意味着增加了更多的失密、泄密的机会,因此,保密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高校是科研的集中地,许多重大科研项目都是在高校中进行。因此,国外一些谍报组织和人员经常利用参观、旅游、讲学、合作研究等各种借口在高校内行走,伺机对一些科研技术,科学成果进行窃密、收买。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有一些意志薄弱师生,禁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帮助谍报组织进行窃密活动,造成重大科研、科技泄密,经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因此,要高度重视在高校中进行保密知识教育。

35、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有?

答:1、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2、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3、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4、计算机及其网络方面的泄密;5、丢失、被盗、被抢国家秘密载体造成泄密;6、少数人员受私利驱动,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秘密。

36、便携式电脑内可否存储涉密信息?

答:不得在便携机内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37、哪些场所严禁使用手机?

答:在重要通讯枢纽、通讯要害部位、重要办公区、涉密工作场所、涉密会议场所严禁使用手机。

38、因特殊原因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应该怎么办?

答:取出电池。

39、党政机关人员信息安全保密注意事项?

答:1、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2、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3、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5、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6、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8、涉密系统的身份认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口令应当由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集中产生供用户选用,并有口令更换记录,不得由用户产生。

 

 

编辑:孙咏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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