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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2022年05月30日 09:52:46 访问量:2077 作者:党委

鸡西市农垦高中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第三条 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工作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事项;

4.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5.县(区)级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6.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

(四)校长工作报告、校长执行重大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有关事项。

(六)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事项。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九)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一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班子成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党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也可确定有关人员或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校长、党委书记应当依次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汇报,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编辑:李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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