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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规定的十八条带电“高压线”,千万千万别碰!

2020年08月11日 18:47:02 访问量:830 作者:转载

01. 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 诋毁污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



  根据条例,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 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4.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5.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上瞒下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6. 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7. 干扰巡视或不落实整改要求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8.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9. 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 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 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 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



  条例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15. 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 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7. 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条例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等等。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8. 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编辑:李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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