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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的通知

2017年07月07日 14:49:29 访问量:4040 作者:JCK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教师函〔2017〕239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教育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

近年来,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得到了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好评。但是,部分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有违师德的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教师身上,但危害大,影响坏,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牢固树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底线意识,坚决杜绝和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我厅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迅速传达至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所有教师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针对乱办班、乱补课、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现象和其他有违师德的不良行为,开展自上而下层层排查、自下而上自查自纠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建立问责机制。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师德管理的主体,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努力做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上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7517

 

         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

    1.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校外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2.严禁参加或挂名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其他社会人员等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3. 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相关的信息;

4.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5.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学生考试、考核评价、选班干、评优模和调排换座等宴请活动;

6.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7.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任何费用;

8.严禁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

9.严禁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实体店或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的行为

10.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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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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