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管理局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结合高级中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方针政策,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2、科学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学校党委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履行必要的论证评估程序。
3、集体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学校党政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4、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规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本办法特殊规定外,应当遵循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有关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涉及学校发展方向、改革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3、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奖金分配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年度投资计划、基建维修计划、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风险经营等;
5、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6、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8、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管理事项,维稳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9、单位1万元以上国有资产转让、抵押、租赁、转换、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1、学校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选拔、任免、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本单位各级干部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增补党委委员;
3、重要奖惩以及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申报等;
4、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 5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2万元以上预算外自筹资金建设的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电教设备引进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上报的财政预算及本单位自有资金预算及其调整;
2、5000元以上的预算外资金的调动使用;
3、对本单位以外1万元以上的捐赠及赞助;
4、教材教辅资料的订购、印刷纸张的采购等。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程序,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议决定:
1、依照《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采取现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方式,不得以会外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会议决策。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按规定,如有与会正式成员需要回避的议题,与会成员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十一条 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党委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决策会议后,须形成会议纪要等文件。
第十二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组织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审批的,应当在集体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之后,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决策落实的牵头和协办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列为党委督办部门的重点督办事项,并纳入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已经议决事项的,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项目审批程序:由申报项目单位填写“三重一大”项目审批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时间、负责人、项目内容等,填写好之后报到学校纪委,纪委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项目决策结果,所有决策者要在审批表上签字。通过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才能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参与决策的党政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结果负责,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领导责任;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不承担责任。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处分;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有关领导临机处置,事后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准确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或任其发展的;
6、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给决策造成损失的;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执纪问责,对贯彻落实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级中学纪委负责解释。
附:牡丹江管理局高级中学“三重一大”项目审批表
201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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